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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严禁各地出台提前退休政策
发布日期:[11-03-14 11:17:47] 点击次数:[]

新疆严禁各地出台提前退休政策

近段时间以来,新疆个别地区擅自出台政策,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城镇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严重违反了国家和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加重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负担。

       为此,自治区政府近日特地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属于自治区级统筹,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和提前退休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相关政策。

       自治区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政策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和条件。

       为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退休审批,新疆实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度:在审批退休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企业劳资人事部门对拟审批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委托企业公示的,企业纪检、工会部门要对公示情况给予监督。公示范围为熟悉拟审批退休人员情况的本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公示内容除拟退休人员的一般情况外,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还应包括特殊工种名称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年限;病退的,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级别等。公示期一般为 10天。公示期满后,该企业劳资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联合向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公示结果的证明,对经公示确实无问题的,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按照规定,新疆各地都须严格审查和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严禁扩大适用范围。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由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每半年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将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和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 60周岁,女工人年满 50周岁,女干部年满 55周岁;从事包括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等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 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

       除以上规定外,目前国家和自治区还对有些破产企业职工可以提前 5年退休作出了政策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 111优化资本结构 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少数远离城镇并经法院判定无资产变现或不能变现的破产企业。其中,破产企业提前 5年退休的政策不得与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的政策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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